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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再监督再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2017-05-18 09:25   审核人: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纪委、省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工作要求,突出纪检监察执纪监督问责主业,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督促校内各单位履职尽责,形成敢于担当、敢于作为、敢于落实责任的工作常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法律及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再监督再检查”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对校内各单位依法依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情况以及依照本办法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源线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执纪执规职能中存在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问责追责。

  第三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再监督再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单位要严格依法依纪依规,切实履行好管理和监督职能。

  第四条 再监督再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严格执行党的纪律、落实党委行政决策部署、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开展经济活动、业务工作程序的合理性和规范性情况。

(四)工作开展、资金使用等公开情况。

(五)单位履行职责、勤政廉政、廉洁自律情况。

  (六)工作制度及监督制约机制、廉政风险防控措施的建设和落实情况等。

  第五条 再监督再检查的主要方法:

  (一)重点抽查。纪检监察部门对各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汇报,调阅有关文件资料、会议纪录、财务账册等。

  (二)明察暗访。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群众参加,不定期、不定点,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询查、询问、录音、录像。

  (三)集中检查。将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执纪执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每年年终开展一次集中检查考核。

  (四)信访监督。公布举报信箱、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群众对单位履职、监督检查、执纪执规情况的投诉和举报,对群众反映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认真处置,及时回应。

  第六条 再监督再检查的工作流程:

  (一)拟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除外);

  (三)开展现场检查;

  (四)形成监督检查意见,报学校党委、纪委;

  (五)反馈检查结果,发出纪律检查建议书或监察建议书并督促落实。

  第七条 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一)对不按时报送监督检查情况或不及时移送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做出书面检查、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规定办理。

  (二)对再监督再检查中发现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行政效能的,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同类问题重复发生的,加大追责力度。

  (三)对存在失职、渎职问题,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实行“一案双查”,倒查追究领导责任。

  (四)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在再监督再检查中要严守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和廉政纪律,对违反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在再监督检查中,存在重大问题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的,发现问题没有及时、客观汇报的,视为失职,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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